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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妇联带您解读“强制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13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性侵、校园霸凌等案件引发社会舆论,成为社会焦点,牵动着人们的敏感神经。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那么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谁来报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案或举报。

二、什么情况需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三、向谁报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报告有什么后果?
   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报告就不再是一项可为可不为的事,报告可以免责,不报告就要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及时报告使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予以表彰奖励而且还会对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五、强制报告的后续处置

有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确认信息的真实性,根据侵害类型、紧迫程度、信息可信程度等进行分类,采取调查措施、干预措施、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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